個案回應(二):Peterson遭解僱 宗教、表達自由受創
梁偉怡這一篇質疑似乎比較偏離事實。譬如他說事主Peterson「在海報上貼上……」及「……塗污了公司宣傳品」,但根據判詞事主只是將字條貼在自己座位上方,沒有弄污海報。而他說「如Peterson在公司認可的地方張貼經文,惠普公司並不會因此而解僱他」,亦是奇怪的說法。公司是因為Peterson在當眼處張貼經文,容易令經過的同性戀同事看到而感到不快,而要求他撕下經文。還有,梁偉怡說部份貼出的經文內容「不加上任何解釋亦會令人感到十分暴力」,這說法更令人不明所以。首先,如果有人見到經文而感到不安,不管有沒有加上解釋,已經是被冒犯。再者,在西方歷史中聖經是有悠久根源的宗教經典,有多少人對聖經一無所知,而且見到一些經文會就感到被血腥暴力威嚇呢?所以梁的說法根本脫離西方社會脈絡,未抓中重點。
事件同樣起源於惠普公司要推行多元工作間運動,張貼了不同人士的海報(譬如黑人、長者等)。Peterson座位附近貼了一張同性戀的系列海報,他感到推廣同性戀有違他的信仰,於是他便在座位上方張貼一些字體大得讓經過的人都看到的經文。據Peterson解釋,他知道這些經文是有傷害性的(hurtful),但他希望同性戀者看到這些經文之後會悔改及得救。當公司要求Peterson撕下字條,他反過來要公司一同移除支持同性戀的海報。經過多次交涉,雙方依然爭持不下,最後惠普以Peterson的行為違反了公司防止造成騷擾的政策而決定解僱事主。
在逆向歧視初版的報導只有簡單的一句:「2004年1月美國惠普(HP)有一員工因張貼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而遭到解僱,理由是他煽動不寬容的工作氣氛。」內容是簡單,但一矢中的,並無錯誤。反而梁偉怡的資料卻有多處出錯。
Peterson並不是如梁偉怡所說,因為在不恰當的地方貼上經文而遭解僱,或者所貼的經文太過暴力血腥。他被解僱的原因是他堅持自己的信仰良心,不對公司推廣包括同性戀在內的多元政策妥協,因違反公司防止造成騷擾的政策而遭解僱。法官所言:「要惠普公司容許Peterson的做法,對惠普而言實在是『不合理的刁難』(undue hardship)」,因為,無論是容許Peterson張貼經文,或者移除海報,都會有礙公司推行多元政策,影響營商。[1]
但為甚麼推行多元政策受阻會影響營商呢?首先,因著政治正確,如有同性戀者在公司受歧視的新聞發生,媒體會大肆抨擊該公司「恐同」,影響商譽;再者,如果受歧視的同性戀員工投訴到平機會,公司會因未有嚴格執行防止造成(性傾向)騷擾的政策,以致成為被追討的對象,負上法律責任。這就是轉承責任(vicarious liability,香港名為「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」)。事件鬧上平機會,甚至法庭,在媒體曝光,當然又會影響了公司的形象。所以,公司傾向訂立偏向嚴苛的政策以防止造成騷擾,在事件投訴到平機會之前,先在公司層面自行處理,甚至裁掉對同性戀行為有強烈意見的員工,白色恐佈籠罩著對同性戀持不同意見者。
在平等條例推廣的「平等」觀念下,Peterson張貼經文的行為被視為煽動不寬容的工作氣氛,因此,惠普解僱Peterson被法庭視為合法合理的決定。但對於一個在公司服務了二十一年,表現良好的員工而言,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,在自己的座位作出一些和平的抗衡行動,因而要面對解僱,又是否合情合理呢?
參考資料:
US court upholds firing for anti-gay Bible quotes. (2004, Jan 6). Reuters. Retrieved from http://www.freerepublic.com/focus/f-news/1052847/posts